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司法局 关于完善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15
来源: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县司法局,各公证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8〕17号)要求,现就完善新建商品住房开盘销售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的相关规则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公证摇号及选房顺序
按照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刚需家庭、普通家庭顺序,先后摇号排序、依序选房;并按规定保持登记购房人、摇号排序人、按序选房人、合同签订人相一致。
二、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优先摇号排序选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当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不低于当期准售房源总量的10%公开用于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优先购买(商品住房项目位于本市中心城区锦江、饮马河、西郊河围合而成的“两江环抱”区域内的除外)。
三、刚需家庭优先摇号排序选购的房源及条件
刚需家庭登记购房人应当符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8〕17号)规定的购房条件。刚需家庭优先摇号的房源及其他条件按《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司法局关于商品住房开盘销售采用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成房发〔2018〕35号)规定执行,其中夫妻离异的,购房登记时离婚应已满两年。
四、完善购房登记和资格核验规则
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刚需家庭、普通家庭购房人购买商品住房的,应通过商品房购房登记平台进行购房登记并如实填报相关信息。购房登记信息提交成功后,平台自动生成一个购房登记号。
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刚需家庭、普通家庭一次只能参与一个商品住房项目购房登记、公证摇号、排序选房,在该项目公证摇号选房结束后未能购房的,方可参与下一个商品住房项目购房登记。在此期间不能通过变换登记购房人的方式参与其他商品住房项目购房登记。
商品住房项目购房登记规则确定的网上登记报名期限截止后,不得撤销或变更购房登记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核验登记购房人资格时,应核验登记购房人本人满足首付款条件的存款证明。
五、健全失信惩戒机制
对提供虚假信息或瞒报家庭成员信息、住房条件等获取购房资格的,列入我市购房失信人员名册,购房登记平台3年内不受理其购房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协助购房人弄虚作假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坚决查处,房管部门将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列入我市房地产行业信用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六、完善购房登记、公证摇号及选房规则
市房管局、市司法局分别指导成都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成都市公证协会按本补充通知要求完善商品住房购房登记、公证摇号及选房规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司法局